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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理工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
| 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
|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不断的技术创新、不断地推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是企业持续发展的保证。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出资设立面向社会的理工研究基金。
第2条 理工研究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具有明确的应用前景的项目研究和技术开发。研究周期为1~2年。理工研究基金强调创新性,对低水平、重复性研究不予资助。
第3条 理工研究基金对象主要面向高校,尤其是有电力和相关专业设置的高校教师、研究生以及电力相关的科研机构、电力企业技术人员。
第4条 理工研究基金主要资助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电气设备在线监测和电力自动化等电力新技术、环保监测和大型工业设备在线监测、工业节能、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领域。
第5条 理工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水平应符合以下条款之一:
1) 已有较好前期工作基础,符合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863”计划)指南,能够快速实现产业化,具有广阔应用背景和良好社会经济效益前景的新技术开发项目。
2) 可能申请到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
3) 可能申请到省、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前期研究;
第二章 申请和评申
第5条 理工研究基金每年受理一次。申请时必须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基金申请书》,申请手续必须完备,提供资料必须齐全。
第6条 申请者必须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敬业精神,研究基础扎实,并具有完成课题的研究条件。
第7条 理工研究基金采取专家评审,公司总经理审批程序进行。首先进行初审,经基金委员会初步筛选后,入围者需编制详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报送基金委员会进行终审。
第8条 评审坚持“依靠专家,公平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坚持回避制度,主持或参与项目研究的成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申请和评审者的权益。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9条 项目负责人在收到项目批准通知后,签署《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项目责任书》,并按时报送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报送,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10条项目负责人在收到项目批准通知,签署《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项目责任书》后应立即按责任书规定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研究计划实施中,更改实施计划、提前结题或延长时间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报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批。
第11条 在研究计划执行中,项目负责人每半年应填写《项目进展报告》,按时报送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12条 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根据需要,对资助项目进行一次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需提交《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项目中期报告》。
第13条 项目验收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考核。一方面,考核是否完成项目所规定的成果;另一方面,项目完成中或完成后是否争取到国家科技项目的资助,考核主要以第二方面为主。
第14条 研究计划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办理结题手续,填写《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项目结题表》。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专家审定。项目最终成果可以是下列之一:
1) 技术或产品;
2) 专利。
第15条 对特别优秀且需要增加经费的项目,经项目负责人申请经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批准,继续给予经费上的支持。
第16条 项目负责人中途自行停止项目,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追回已支付的全部项目费用。
第17条 对项目未完成或完成不好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次申报理工研究基金。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18条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经费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保持原始单据完备。
第19条 项目经费使用要在预算范围内开支。开支范围主要有:小型仪器设备费、材料费、差旅费、加工费、外协费、通信费、业务费等。
第20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全部经费支付给项目负责人。
第五章 附则
第21条 理工基金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归属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第22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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